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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罚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23 17:48
標題: 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罚
中国质量消息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1日动静,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出口加害 “VW及图形”等牌号专用权的汽车照明装配零件(放电包)、传感器等被行政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娛樂城,行政惩罚决议书

沪关知字〔2017〕第15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海存眷册编码:3118942290

法定代表人:李谷峰

住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388号3幢

2017年10月12日,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拜托上海怡和国际货品运输代办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商业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燃油泵等。经查,现实货品中有标有“VW及图形”及“四环(图形)”牌号的汽车照明装配零件(放电包)53个。对付上述货品,“VW及图形”牌号权力人公共汽车股分公司、“四环(图形)”牌号权力人奥迪股分公司认为属于加害其牌号专用权的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常识产权庇护办法的申请。

我关经查询拜访,认为当事人出口货品上利用的“VW及图形”及“四环(图形)”牌号,与牌号权人注册牌号不异,且事前未经牌号权人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划定,上述货品属于加害公共汽车股分公司、奥迪股分公司牌号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举动已组成出口加害别人牌号专用权货品的举动。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检验记实、权力人权力证实、盘问笔录等质料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划定,我关决议充公上述侵权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800元。

当事人理当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实行上述惩罚决议。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常识产权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期不实行惩罚决议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截留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2018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惩罚决议书

沪关知字〔2017〕第15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海存眷册编码:3118942290

法定代表人:李谷峰

住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388号3幢

当事人拜托上海怡和国际货品运输代办署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一般商业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水壶等。经查,现实出口货品中,有标有“VW及图百家樂公式,形”、“四环(图形)”标识的传感器3个;标有“VW及图形”、“四环(图形)”标识的管子173个;标有“四环(图形)”标识的管子20个;标有“VW及图形”、“四环(图形)”标识开关4个;标有“奔跑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的传感器4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常识产权海关庇护条例》第十六条的划定,海关将对上述有标有“VW及图形”、“四环(图形)”标识的传感器3个;标有“VW及图形”、“四环(图形)”标识的管子173个;标有“四环(图形)”标识的管子20个;标有“VW及图形”、“四环(图形)”标识开关4个;标有“奔跑三叉星(图形/立体)”标识的传感器4个,价值合计6698.82美元。对付上述货品,“VW及图形”牌号专用权权力人公共汽车股分公司、“四环(图形)” 牌号专用权权力人奥迪股分公司、“奔跑三叉星(图形/立体)” 牌号专用权权力人戴姆勒股分公司均认为属于加害其牌号专用权的货品,并别离于2017年10月16日、11月14日、11月16日向我关提出采纳常识产权庇护办法的申请。

我关经查询拜访,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品上利用的“VW及图形”牌号、“四环(图形)” 牌号、“奔跑三叉星(图形/立体)”牌号,事前未经牌号注册人允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划定,该货品属于加害公共汽车股分公司“VW及图形”牌号专用权、奥迪股分公司“四环(图形)” 牌号专用权、戴姆勒股分公司“奔跑三叉星(图形/立体)” 牌号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举动已组成出口加害别人牌号专用权货品的举动。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检验记实、权力人权力证实、当事人盘问笔录等质料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划定,我关决议充公上述侵权货品,并惩罚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理当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实行上述惩罚决议。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常识产权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施行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期不实行惩罚决议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截留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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