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汽車配件論壇

標題: 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23 16:24
標題: 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
中国质量消息网讯 据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视办理局官网5月25日公布的津市场羁系青稽罚〔2018〕34号行政惩罚决议书,天津兴宝汽车贩卖办事有限公司涉嫌贩卖加害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被行政惩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视办理

行政惩罚决议书

津市场羁系青稽罚〔2018〕34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元名称:天津兴宝汽车贩卖办事有限公司

主体资历证件名称及号码:业务执照 91120111MA05N85193

居处(谋划场合)或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南园)彤霞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赵普全

违法究竟:2018年4月11日,我局法近視雷射,律职员对当事人谋划场合查抄时,发明当事人维修车间备件库房内寄存着涉嫌加害宝马股分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刹车片8付、机油滤清器14个、氛围滤清器滤芯4个,该批配件用于为客户维修进程中利用,属于贩卖举动。经牌号权力人宝马股分公司授权的宝马(中国)汽车商业有限公司判定,上述汽车配件冒用宝马股分公司“BMW”注册牌号,属侵权商品。当事人不克不及阐明该批配件的正当来历及供给者,不克不及供给进货单子、销货单子。当事人的上述举动知足加害注册牌号专用权举动的组成要件。因为当事人没法供给该批配件的进销货代价、数目、单子,根据宝马(中国)汽车商业有限公司供给的“代价证实”,肯定本案违法谋划额12308元。

重要证据:1.当事人的业务执照复印件、天津市灵活车维修谋划允许证;2.现场查抄笔录、现场照片;3.广州市鼎信商务参谋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判定陈述、宝马(中国)汽车商业有限公出具的判定书,业务执照、牌号注册证复印件、打假职员证实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质料;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普全的扣问查询拜访笔录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对授权拜托人刘兆满的扣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拜托书;5. 宝马(中国)汽车商业有限公出具的代价证实。

对当事人报告、申辩或听证定见的采用环境及来由:本局于2018年5月3日向当事人投递了津市场羁系青稽罚告〔2018〕34号《行政惩罚事前告诉书》,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未提出报告申辩也未请求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惩罚的来由:在案件查询拜访进程中,当事人踊跃共同我局查询拜访,踊跃更正违法举动,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视办理委员会行政惩罚裁量合用法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娛樂城,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五)踊跃共同行政构造查抄,照实供给有关账册、协定、票据、文件、记实、营业翰札和其他资料和踊跃更正违法举动的;”划定的理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情景,选择从轻惩罚。

当事人上述举动构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以下举动之一的,均属加害注册牌号专用权:……(三)贩卖加害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处置时,认定侵权举动建立的,责令当即遏制侵权举动,充公、烧毁侵权商品和重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捏造注册牌号标识的东西,违法谋划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谋划额五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谋划额或违法谋划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如下的罚款。对五年内施行两次以上牌号侵权举动或有其他紧张情节的,理当从重惩罚。贩卖不晓得是加害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实该商品是本身正当获得并阐明供给者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责令遏制贩卖。”的划定,责令当事人当即遏制侵权举动,并对当事人赐与如下行政惩罚:1.充公侵权的刹车片8付、机油滤清器14个、氛围滤清器滤芯4个;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视办理构造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支行,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7号)。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划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如对本行政惩罚决议不平,可以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天津市市场与质量监视办理委员会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当局申请复议,也能够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划定,本构造将经由过程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流派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惩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惩罚信息不许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构造予以改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视办理局

2018年5月10日

肉丸机




歡迎光臨 台灣汽車配件論壇 (http://www.alolight.com.tw/) Powered by Discuz! X3.3